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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2014-06-12 厦门市农业局8560
       三、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2014年我市补贴机具从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中选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共12大类30个小类58个品目机具(见附件1)。
 
  为推进主要农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实施期间纳入补贴范围内的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种子处理设备、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根茎类蔬菜机具品目在市域内优先补贴,以满足农民申购需求。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粮食烘干机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15万元。市级补贴资金按中央补贴资金的50%累加补贴,且单机累加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执行中央补贴资金限额,市级资金不予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以正式公布的《厦门市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农村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按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包括中央和市级财政配套累加)总额的40%申请残疾人农机购置补助,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具体申请程序、审批办法由市残联另行规定执行。
 
  (三)购置数量规定。2014年每类补贴对象本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购置数量和补贴额规定如下:一户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购置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6台(除杀虫灯、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2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四、经销商确定和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自律。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负有监管责任,对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将倒查并追究生产企业责任。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性铭牌。
 
  经销商应对产品的真实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负责,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购机者应对购买事实负责和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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