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镇街或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和组织代码证。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符合条件的,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本市农民在市内跨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可凭承包合同和承包地行政村证明向承包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为保证春耕农业生产需要,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组织农机生产及销售,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度购机补贴开始受理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者购买了2014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可以申请补贴。
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按照下一年度的补贴标准申请补贴。
(二)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区、镇两级公示栏张榜公示,并通过购机补贴专栏在网上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信函集中寄达、当地村委协助发布等形式公示到村,接受全社会广泛监督。
(三)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转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20个工作日。
(四)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出具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并登录管理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五)核实与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应及时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一卡(折)通账户或账号、供货表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区农机管理部门安排两名以上核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除无法喷印的小机具外,应在机具显着位置喷印“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
对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在核实过程中,应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照、签字确认”。安装类机具,包括粮食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固液分离机、螺旋喂料机、送料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沼液降解设备实行先建后补,补贴额原则上不低于补贴额一览表中公布的相关品目分类分档标准中的主要配置及参数的值。补贴额申请时应就低不就高。
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由购机者凭发票到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
(六)资金兑付。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兑付方式。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各区农业生产实际、农机购置补贴历年实施情况和资金需求量,在年初将中央补贴资金和市级累加资金下达到区。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至9月底前,各区要书面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完成的资金由市级统一调剂安排。
区农机管理部门每月将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提交区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农机管理部门,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农民已有一卡通账户的,原则上不能要求新办一卡通账户)。为提高结算效率,补贴启动实施后,原则上一个月结算一次。
资金结算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组织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者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七)建立档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供货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