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9日傍晚,邹某强开着父亲邹某荣的变型拖拉机行驶在省道西港线上。邹某强虽持有小车驾驶证,但没有拖拉机驾驶资格。当邹某强行驶至颜厝镇田址路口欲向右拐弯进村时,在同向后方机动车道上,骑两轮摩托车的何某贵避让不及,拖拉机撞倒摩托车,造成何某贵当场受伤,摩托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邹某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贵不负责任。
2013年8月21日,经龙海市人民法院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何某贵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92454元,超过部分损失15000元由邹某强承担。
2013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到华安法院起诉邹某强、邹某荣,要求邹某强支付其先行代垫的赔偿款,邹某荣承担连带责任。近日,经法院调解,最终邹某强、邹某荣父子同意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补偿款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准驾不符视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履赔后有权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被告邹某强驾驶与驾驶证所载明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借车给无证人员驾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邹某荣明知邹某强无拖拉机驾驶证,还把拖拉机借其驾驶上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