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印发《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省内生物质电厂利用秸秆进行发电。《意见》规定,按照“奖补和利用挂钩,谁利用、奖补谁,利用越多、奖补越多”的原则,对秸秆发电企业利用我省农作物秸秆发电实行财政奖补,对在自然含水率以内的秸秆按照实际利用量实行分类补贴,其中水稻秸秆每吨补贴50元左右、小麦秸秆每吨补贴40元左右、其它农作物秸秆如油菜、玉米、豆类等每吨补贴30元左右。
秸秆发电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秸秆发电财政奖补政策,从秸秆禁烧奖补资金中筹集和兑现补贴资金,并与秸秆发电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对秸秆发电企业年度秸秆收购量、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秸秆发电奖补资金直接补给秸秆发电企业,由企业统筹用于秸秆收购、弥补发电成本等方面开支。
同时,要求享受补贴的秸秆发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作物秸秆在电厂燃料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