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支持服务
新增农业补贴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家庭农场倾斜;
家庭农场全部纳入市促进现代农业奖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可按规定享受现代农业政策性奖补;
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直接承担农业项目;
对不能由家庭农场直接承担的农业项目,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家庭农场代表意见,优先考虑家庭农场的项目需求。
设施农用地的支持服务
家庭农场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可以采取缴纳耕地复耕保证金的方式,履行耕地复耕保证责任。生产结束后由家庭农场负责复垦,不计入耕地减少指标;
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家庭农场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家庭农场无法补充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委托县(市、区)国土部门给予补充。
农业社会化服务
建立基层农技人员与规模以上家庭农场的“一对一”对口联系制度;
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金融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家庭农场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农业担保基金等形式,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满足家庭农场的金融需求;
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展家庭农场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服务。
人才服务
将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培训;
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参加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