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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办法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应按《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受理和处理。
二、各级农机部门负责本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各级农机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人员提供便利。投诉和信访人员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的,各级农机部门应及时认真处理。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落实《信访条例》中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
三、文明受理和接待投诉、信访人员。各级农机部门要设立投诉、信访和举报记录簿。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礼貌热情,要认真登记来信来访人员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一般政策性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情节简单的信访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件,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信访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重公正,不听信一面之词,注意工作方法。对影响公正处理的投诉调查,主管部门可采取第三方购买服务,使调查及处理更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信访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要大力推行阳光信访,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信访公信力。
五、做好投诉和信访回复和档案的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和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六、保护投诉和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举报、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举报、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省局将视情节对相关农机部门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