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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

   2014-08-19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8150
  二、申请增补产品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生产企业应是在我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申请补报的产品应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产品应符合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2.申请增补的农机产品应获得省级或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4.本次增补的类型范围是:拖拉机(只限齿轮传动的轮式拖拉机)、耕整地机械(只限铧式犁、翻转梨、圆盘耙、深松机)、种植施肥机械(只限条播机、免耕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谷物收获机械(只限割晒机、薯类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割草机)、清选机械(只限种子清选机)、种子加工机械(只限种子包衣机、手动拌种器,种子包衣机含清选包衣成套设备)、修剪机械(只限割灌机)、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只限剪毛机、抓绒机、牛奶分离机)、粮食加工机械(只限磨面机、榨油机)、日光温室设备(只限卷帘机)不接受超出以上品目范围或超出《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含通用类)》分档范围的机具类型增补申请。
 
  5.已经入选支持推广目录或《西藏自治区2013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2013年7月份调整稿和8月份增补公示稿)的农业机械产品不可再申请增补。
 
  6.申请补报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能够在西藏自治区组织足够的机具供应能力,且必须由经委托授权后的区内农机产品经销商推荐申报。
 
  7.如有全区应用较广、生产急需但未在增补范围的产品(即未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品目),可由各地(市)农牧局申报。新产品申报除按增补农机产品申报要求报送材料外,还需填写新产品申报表(附表7)。原则上每个品目中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由我厅汇总报农业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材料要求
 
  增补农机产品申报材料应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产品补报申请书(包括企业情况介绍、产品信息、申请增补原因等,并填写附表3,原件,加盖公章);
 
  2.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每产品一份,原件,加盖公章);
 
  4.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则报复印件,加盖公章);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省级或以上推广鉴定机构,复印件,加盖公章);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省级或以上推广鉴定机构,复印件,加盖公章);
 
  7.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附件(在实施强制管理范围内农机产品,提供的证书及附件需包含申报产品,复印件,加盖公章);
 
  9.产品执行标准(采用标准、行业标准的需提供正式的采标文件,采用企业标准的需提供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8.使用说明书等(原件,加盖公章)。
 
  所有申请增补的产品材料应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后邮寄到自治区农牧厅,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三、其他要求
 
  请各地(市)农牧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农机经销企业,认真组织、协助本地农机产品经销商开展目录增补工作,避免出现漏报、错报;请申报单位认真阅读有关申报要求,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开展工作,申报资料不全、未按要求申报或超出申报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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