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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难点及对策

   2014-08-28 金融网14510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在各地陆续展开,这为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开辟新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为金融机构开办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在各地陆续展开,这为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开辟新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为金融机构开办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拓宽农户融资渠道、提升农村土地经济价值、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山东商河县为例,就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的难点和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几点粗浅的设想和建议仅供思考。
 
  一、县域基本情况
 
  商河县作为山东省会济南市的北大门,下辖7镇4乡1个街道办事处、948个行政村和15个居委会,总人口62.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3万人。该县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光照充足,雨量充沛,是鲁中平原典型的农业大县,全县土地总面积1162平方公里,已利用土地面积10.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8%。其中耕地面积6.67万公顷,水域面积1.3万公顷。近年来,为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助推新型现代农业发展,该县按照“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积极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经营土地转包、种植大户或农业园区租赁、承包户或村组之间地块互换以及“企业+合作社+市场+农户”等多种流转模式,鼓励引导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3年上半年,该县选择玉皇庙镇李河沟村、贾庄镇台子刘村和怀仁镇扬武镇村开展了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通过资料收集、入户核实、地块成图等步骤程序,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6.35万亩,占全县二轮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03万亩的15.9%。济南乡村绿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流转土地后,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从事花卉苗木基地培育、生产和销售。目前该公司拥有花卉苗木基地860亩和4.5万平方米的现代化智能温室,形成了集基地示范、种苗生产、绿化工程、观光休闲为特色的多元化集约结构。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三农”融资渠道、缓解农户和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多数土地承包经营业主虽有贷款需求,受法律、政策和种种条件所限,这些经营业主无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而获得贷款。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对于其抵押问题,《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明令禁止的。《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我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由于农村土地缺乏融资载体功能,耕地承包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相关的政策仅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质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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