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户口与农村土地是联系在一起的,农业户口最显着的标志就是农民对农村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离开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农业户籍对农民来说就没有太多红利意义。在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流转,增加农地效益,广大农民是接受的。户籍制度改革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成为市民,为了在城镇能够得到更好地发展,这部分拥有城镇户籍的农民,有的可能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但他们并不愿放弃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和由此带来的收益。自己权利没丢,收益没减,土地由他人经营未尝不可,这也使农地流转的空间进一步加大。
不过,当前农地流转市场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引导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农地流转的随意性较大,政府在引导流转上发挥作用不够,公共财政对农地经营的支持不均等,使农地流出方对农地流转视同“鸡肋”;二是土地流转监督乏力。对流转的资格审查缺失,流转合同的保障无力,流转后的技术指导偏少,放任流转后农地性质改变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地流转市场监督缺位;三是农地流转的同时带来了资源浪费。农地流转后,产业规划指导难把握,使区域内原有的资源平衡被打破,农业生产当中的农产品生产方式、传统技术和产品、农资资源等被颠覆,导致原有资源浪费。有时由于农地流转贪大图多,经营不善或者无法经营,也使土地资源本身无法发挥出应有效益。
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尤为重要。
一要积极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农地确权是提振农民群众对农地经营信心的重要举措。在农地确权后,积极做好农地资源价值评估,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和要素,确定农地经营权资源价格,通过价格指导,强化农地流转市场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
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并认真落实。现在的农地流转监管,虽有农业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等,实际上还是备案管理的形式,监管主体在乡镇或村一级。而这个层面的监管力度非常弱,有的行政村甚至还成立了农地流转合作组织,当起了流入方,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该建立更规范更权威的流转监管机构,通过登记发证、合同监管、农地经营权变更办理等形式,激发监管机制潜能,确保监管到位。
三要加强农地流转后续监管。坚持农地经营权证的法定权能,掌握农地流转市场的变化趋势,把握农地流转市场规律,在强化农地使用权经营收益权能时,强化其流转后的监管权能,通过农地经营权法定占有者的积极监管,确保农地质量不下降,性质不改变,收益不减少,流转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加强对农地流转后的资源利用,发挥资源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