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推荐要求
(一)材料受理。各省(区、市)目录申报受理机构要保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企业申报。
(二)核实推荐。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每个产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审核推荐关,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要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及时处理公示期所反映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
(三)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寄送,并将推荐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查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推荐产品汇总表和通过省级审核的产品材料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农业部。
六、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品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质量监督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166、010-59199028)。
附件:1.《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产品种类品目
2.受理申报工作机构信息表
3.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