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2017年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川农业函[2014]501号
根据《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将《2015-2017年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事项通告如下(如遇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一、申报原则
生产企业自愿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1、为四川省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注册资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0万元,其它产品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
3、连续生产经营时间满两年(2012年9月底前注册经营。因原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注销后重新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原企业经营时间可连续计算)。生产填补省内农机产品空白的除外。
(二)申报产品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以进行申报。
(1)有注册商标或已受理商标。注册商标应是经商标局注册批准的、本企业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商标;已受理商标应是商标局或商标代理机构已受理并出具了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商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2)获得农业部或四川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15年3月31日(含)之后。
(3)产品标准要求的节能环保指标(如电耗、油耗、热耗、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必须符合要求。
(4)实施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行申报:
(1)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列入不合格产品名单的。
(2)产品或企业被农业部和省级取消农机购置补贴的。
三、申报产品范围
按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划分,以下十二类农业机械产品属于申报范围: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排灌机械类、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动力机械类、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设施农业装备类、其他机械类。其中:其他机械类于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此外,申报产品范围不包括以下产品:
1、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6kW的耕整机;
2、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6.5kW的微耕机;
3、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6.5kW的田园管理机;
4、整机工作质量大于10000kg的挖掘机;
5、挖掘装载机;
6、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
7、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四、申报材料
每个申报企业应按产品品目装订申报材料,同一品目有多个产品的应将相同品目产品的申报材料合订(请使用胶装)成册。上报申报材料份数为一式一份。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并加盖企业鲜章。未加盖企业鲜章的,一律按未提供申报材料处理。
申报材料包括:
1、产品申报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因原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重新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企业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应同时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报产品注册商标批文复印件或产品注册商标申请受理证明文件(只能提供商标代理机构受理证明的,应同时提供其开具的发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商标的证明及相关备案材料;
4、申报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
5、申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6、实施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7、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8、《2015-2017年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产品申报书应同时报送电子版;《2015-2017年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情况汇总表》以电子版形式上报,使用统一格式表格。
五、时间安排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前,企业完成申报材料并报县(市、区)及市(州)初审,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化发展处。
(二)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报材料汇总、审核:
(三)2014年11月30日前组织专家综合审议形成建议公示稿并在“四川省农业厅”网站上公示;
(四)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公示收集情况的调查核实,对公示稿作必要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在“四川省农业厅”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目录。
省农业厅农机化发展处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邮编:610041
联系人:肖小川、张晓玲
联系电话:028-85505973、85505975
邮箱:njzbc@scagri.gov.cn
四川省农业厅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