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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转让手续未办全引发官司

   2014-09-10 肇庆都市报道9750
核心提示:广东肇庆市廖某将自己的拖拉机转让给别人,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惹来了官司。虽然最后并未对其造成什么损失,但还是给即将要办理拖拉机转让的人提了个醒,做好转让交接,以防麻烦缠身。
 
  拖拉机
 
  事情原委
 
  去年广东市民张森驾驶拖拉机与开摩托车的陈华在高要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陈华受伤,在中先后花去医疗费46681.71元。张森赔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在事件中承担主责的陈华向法院起诉张森,追加赔偿。
 
  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陈华的举证情况,认定陈华因事故造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车辆损失和鉴定费等合共92355.91元。另查明,肇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廖某,但廖某于2008年将该拖拉机卖给伍某,伍某再转卖给张森,均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且,张森并未为该拖拉机投保交强险。
 
  高要法院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廖某作为原车主,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森赔偿陈华60923.71元,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肇庆中级法院法官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拖拉机原车主廖某是否应当就张森的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转让虽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交付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受让人,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虽然廖某为涉案拖拉机登记在册的所有人,但其已经将车辆转让并实际交付,现该拖拉机的实际占有人为张森。廖某既不能实际使用占有该拖拉机,也不享有该车的运营收益,对该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更没有控制力。”
 
  肇庆中院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森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对陈华的相关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余下未赔偿部分,因张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张森应对余下未赔偿损失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标签: 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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