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办发〔2014〕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14〕21号),以及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机发〔2014〕6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目录》)2014年第二次调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的申报
按照《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目录》的申报及省级审核工作。请各地农机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当地农机生产企业开展申报;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主销地申报)按照《指南》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其中,申报《目录》的产品,可自愿按照《自治区目录》的要求同时申报《自治区目录》,《目录》采纳的产品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自治区目录》,《目录》未采纳的产品,如符合《自治区目录》的要求,可列入《自治区目录》。
二、自治区目录的申报
按照2014年4月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治区目录》实行“自愿申报、日常受理、集中审定、定期公布、宽进严管”的动态管理方式。企业可随时进行自愿申报,我局全年网上受理目录申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自治区目录》产品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受理后,每年进行两次集中评审,通过初审、综合审定后,分别于5月公布年度次调整公告和11月公布年度第二次调整公告。对于企业或产品相关资质发生变化,出现违规或集中投诉等,达不到要求的产品或企业,将按规定从《自治区目录》中进行变更或取消。
《自治区目录》2014年第二次调整工作已经开始,已列入《自治区目录》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次调整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含)之后,生产企业或产品相关资质未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产品无需重复申报,原目录中产品继续有效。如有尚未进入目录的新产品,请各地农机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当地农机生产企业开展申报;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一)增补产品
1、申报基本要求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产品资质
①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②在本年度内发布的、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③被农业部及我区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④列入《自治区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告、颁发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5年3月31日(含)之后。
2、申报范围
参照《目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其他机械设备等十大类。
3、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方式
《自治区目录》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生产企业需通过新疆农机网的“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和支持推广目录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xjnj.gov.cn)进行申报。
(2)申报书填报
对于常规产品,以型号为单元,每种型号产品填报一个申报书。对于系列产品,可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涵盖的型号,一个系列产品填报一个申报书,其中各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对应填写。生产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及技术参数和性能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及检验报告中一致。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书面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系列产品一个系列装订一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①申报书(加盖企业公章);
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省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包括检验报告)、颁发的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变更产品
已列入《自治区目录》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次调整的产品,如有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先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再申请《自治区目录》变更。生产企业可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于10月8日前按要求报送。
(三)取消产品
已列入《自治区目录》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次调整的产品,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新农机发〔2014〕6号)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农机局调查核实后予以取消。其中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在10月8日前提交新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三、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
《目录》和《自治区目录》必须分别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和新疆农机网的“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和支持推广目录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xjnj.gov.cn)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书面报送的申报书应由申报系统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目录》网上申报通道将于2014年9月30日关闭,申报通道关闭后,企业将不能在网上提交申请。《自治区目录》的网上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截止后申报的产品在下一次申报期内受理。
(二)材料报送
自治区农机局委托区农机试验鉴定站为《目录》与《自治区目录》纸质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送达时间截止10月8日,《自治区目录》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送达时间截止10月8日,邮寄材料时间以签收日为准,逾期概不受理。
联系人:高燕、茹克娅
联系电话:0991—4331001、4315454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相关政策可咨询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
联 系 人:毕惠英、刘宏涛
联系电话:0991—4338812、4338386
附件: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