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补充要求
(一)增补
1.申报材料中产品执行标准证明材料,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企标),应提供加盖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若执行的是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
2.申报材料中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原件。
(二)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信息变更申请表(见《指南》附件3)、变更前(或营业执照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信息变更申请表(见《指南》附件3)、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信息变更申请表(见《指南》附件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4.牌号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信息变更申请表(见《指南》附件3)、变更后商标的注册证书或商标局受理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提供信息变更申请表(见《指南》附件3)即可。
(三)取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截至调整年度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产品,企业需重新获得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调整年度11月30日前将新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以及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胶装成册报送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否则予以取消。
所有申报材料须使用A4规格的纸张。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质量监督投诉科(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邮编:010010 ,电话(传真):0471-43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