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 申报的产品需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后。
(三) 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四)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或组装。
(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规范的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应达到稳定批量生产销售一年以上,且适应内蒙古自治区推广应用。
(六)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指法定受理部门已正式受理的产品)未结案前不受理申报。
三、申报企业及产品要求
(一)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20人以上;玉米收获机械、农用装载机(配套动力应小于50千瓦且额定载重量不大于2.0吨)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如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注册资金,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原件。
(二)企业所申报产品上年度累计销售数量要求
一般要求:配套动力不大于18千瓦小型农牧机产品不少于180台;配套动力大于18千瓦,且小于等于48千瓦的中型农牧机产品不少于120台;配套动力大于48千瓦大型农牧机产品不少于60台。
部分农牧机产品要求:装载机生产企业上年度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120台;配套动力不大于18千瓦(25马力)的翻转犁、灭茬机、播种机、施肥机、马铃薯收获机、牧草搂草机、割草机上年度累计销售数量不少于180台;卷帘机上年度累计销售数量不少于180台。
四、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11大类24小类57个品目,详见《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一览表(附件1)。
五、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不得用活页夹装订),每个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型号产品的材料合订成一册,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纸(不包括使用说明书)。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留存备查,一份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直接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