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2、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二)增补产品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胶印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含电子版);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申报材料填报及报送
1、申报材料下载。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企业应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nxny.gov.cn/)、宁夏农业机械化信息网(nxnjh. nxny.gov.cn /)、宁夏农机生产与流通网(http://www.nxnjsclt.com)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下载。书面报送的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申报企业寄送,邮寄时间以银川市邮局签收日为准。
五、变更产品申报
已列入《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生产企业填写《201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应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六、取消产品
在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组织的试验、用户调查、市场质量检查、受理用户投诉反映和《目录》核查等工作中,列入《目录》产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办法》规定取消列入资格。
(一)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失效,有效截止日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于2014年11月30日前未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材料的;
(二)发现产品结构型式或企业生产条件改变,生产企业于2014年11月30日前未提出变更申报的;
(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况的;
(四)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七、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96号 邮编:750004
联系人:高强、于健 电话:0951-6730503
电子信箱:nxzhk6730503@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