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部门在推诿
河北省农机化管理局要求惠兴农机限期整改,但并未提及购机户关心的退货问题。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来自山西晋中的贺先生表示,发现机器无法正常使用,又得不到有效修理后,向厂家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
于是,他向当地的农机部门反映情况,但被告知需要到获得直补产品所在地反映。于是,他又跑到了河北,结果发现已经有很多和他同样遭遇的购机者。为了解决问题,这些购机者们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贺先生说:“8月22日,我们次到河北省农业厅农机局反映情况,被告知这属于质量问题归质监局管。质监局我们也去了,那边说农业技术鉴定书和推广许可证是农业厅发的,责任应该在农业厅。10月14日,我们再次去省农业厅农机局,可农机局相关负责人态度十分恶劣。”据腾讯微博上一段视频资料显示,河北省农机局相关负责人在处理此问题时,态度确实不太友好。
无奈之下,贺先生他们又来到了顺平县质监局,该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不归质监局管辖,农机产品应该归农业局管辖。厂家的合格证、推广证等手续都是省里发下来的,我们县质监局无法监管。”
在顺平县农业局,该局王局长告诉购机者:“当初惠兴农机的相关证件都是省里发下来的,顺平县农业局无法监管。”10月27日,记者致电上述顺平县质监局和农业局,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对此,一位基层农机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这几年出台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只赋予农机部门农机质量监督权而没有赋予行政处罚权,从而使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农机部门单独执法缺少力度,在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农时季节的打假中,没有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那么,惠兴农机为何不愿退货呢?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负责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