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补贴机具发动机功率不符合标准配置的有关生产企业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4﹞344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特区)农机(农业、农牧)局:
今年9—10月,我委接到关于贵州三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1WG4.2-100FC-Z型微耕机和贵州高桥实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桥公司”)1WG4.05-105FC-ZC型微耕机的发动机功率虚高、涉嫌“以小套大”的情况反映。我委对此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上述问题属实。
调查表明:上述两型微耕机的发动机应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4KW的风冷柴油机。截止9月23日,全省范围内有开阳、平塘、榕江等15个县补贴销售三丰公司1WG4.2-100FC-Z型微耕机794台(详见附件1),其中有218台发动机功率低于4KW;截止10月15日,有绥阳、瓮安、惠水等8个县补贴销售高桥公司1WG4.05-105FC-ZC型微耕机53台(详见附件2),其中有13台发动机功率低于4KW。
为保障农民群众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贵州省农委、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办财〔2013〕8号)有关规定,现就三丰公司1WG4.2-100FC-Z型微耕机和高桥公司1WG4.05-105FC-ZC型微耕机配套发动机率虚高、涉嫌“以小套大”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限期整改。三丰公司和高桥公司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已销售且发动机功率不足4.0KW的微耕机更换符合标准配置的发动机,并将详细更换情况说明(必须含详细购机农户信息和发动机号码等信息)交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跟踪核实,确认生产企业所更换的发动机符合补贴政策规定后,允许在补贴系统中已销售的补贴机具继续结算补贴资金,并将发动机更换情况作为补充资料加入补贴资金结算档案。若生产企业拒绝更换发动机或更换的发动机依然不合格,县级必须将具体情况报我委。
二、退还补贴差额。按照我省2014年执行的补贴机具分档标准,发动机功率4kW及以上风冷柴油机微耕机的补贴额为1200元,发动机功率4kW以下风冷柴油机微耕机的补贴额为1000元。“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是直接向购机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已销售的此两型机具依然按1200元/台的补贴标准兑付,不得损害购机农户的合法权益。为警示违规企业,对于发动机不符合要求的此两型微耕机,由三丰公司和高桥公司按200元/台的差额将补贴资金分别退还至相关县级财政账户,且企业不得向购机农户追偿。
三、区别处罚。因三丰公司发动机不符合规定的1WG4.2-100FC-Z型微耕机数量较多,分布面广,影响恶劣,我委决定取消三丰公司1WG4.2-100FC-Z型微耕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格。高桥公司发动机不符合规定的微耕机数量较少,范围较小,我委对高桥公司予以警告。
重点监管。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三丰公司和高桥公司所有补贴机具销售情况的监管工作,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