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3年9月,任某(在逃)在黑龙江省方正县从一杨姓男子处购买“英田”水稻收割机一台,并让易某将“英田”牌商标换成“久保田”牌商标。随后,易某在一家美术社内打印了“久保田”品牌商标,并将该商标贴在“英田”牌水稻收割机上。
同年9月22日,任某、易某通过李某、陈某以沈阳某农机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收割机以19.3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事后查明,任某、易某使用“久保田”牌注册商标均未经过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许可。
2014年6月18日,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易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