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致力于招商引资引进大项目的“大手笔”和“大气魄”,这其中当然不乏推动地方经济大发展的雄心壮志。只是,这些“大项目”、“大手笔”、“大气魄”是建立在背离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基础上的,土地流转的性质已发生畸变。而支撑这一举动的是畸形的政绩观、发展观,必须予以纠正。
12月9日,新华社一篇题为《盖别墅建高尔夫球场——广东兴宁上演“土地流转大跃进”》的报道中说,广东兴宁市是一个欠发达的山区县,近年来,该县频频以“大手笔、大气魄”引进大项目,将“一次性土地流转”当成变相征地的手段,农民权益频遭侵害。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把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利于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可谓大势所趋。我国于2003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的规范。近年来,随着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步伐的加快,土地流转正日益成为激发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然而,在一些地方,这一新型土地经营方式及其政策也出现了被曲解、滥用甚至背离初衷的势头,上述报道中批评的“土地流转大跃进”就是一种突出表现。
无论是“盖别墅建高尔夫球场,上万亩旅游项目无一亩批文”,还是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手持所谓“试点”、“省重点项目”的“尚方宝剑”大肆违法圈地,以及政府部门越权主导制定单方面的“霸王合同”,通过“一次性流转”变相征地——报道所披露的情况可谓触目惊心。
报道让我们看到一个基层地方政府致力于招商引资引进大项目的“大手笔”和“大气魄”,这其中当然不乏推动地方经济大发展的雄心壮志。只是,这些“大项目”、“大手笔”、“大气魄”是建立在背离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基础上的,其“土地流转大跃进”行为不具备合法性。说白了,一部好经被念歪了。
这其中,尤为值得反思的是一些地方发展理念和路径的选择:为什么要搞“土地流转大跃进”?难道离开违法圈地就不能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抓改革,稳增长,调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改善民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效,使经济进入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新常态。但仍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脑筋不转换,还停留在陈旧落后的经济发展窠臼,动辄把抓经济与保民生对立起来,为了所谓的“超常规”、“大发展”,不惜违背法规政策,不惜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这是土地流转的底线,目的是让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土地流不流转、价格多少、如何流转,决策权首先在农民,地方政府部门无权越俎代庖,更不能搞强迫命令。而上述报道的兴平“土地流转大跃进”中,就明显存在流转用途和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甚至强制群众流转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不能搞大跃进,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而根据上述报道,兴平的“土地流转大跃进”已大大突破政策法律红线,使土地流转沦为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合谋”的圈地运动,土地流转的性质已发生畸变。
“土地流转大跃进”是典型的与民争利,支撑这一举动的是畸形的政绩观、发展观,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