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农委获悉,开县对粮食规模生产经营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新购置农机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两行及以上的插秧机在市级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按购机金额的30%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调整后的补贴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县农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农机作业补助项目的机耕、机收环节,统一调整为机插秧作业。2012年开县府办发(2012)151号文件中规定:对开展水稻机械化代育、代插秧、代耕、代收作业服务面积达300亩以上的,按作业的实际面积计算,给予每亩30—50元的作业补贴。调整后的规定中补贴机具种类为和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农机作业项目为机插秧作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县统一补贴标准为30元/亩,限只享受一个级别的补贴,即取消了原农业耕种服务作业补贴中机耕、机收环节的燃油补助。
该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农机补贴政策提高了插秧机补贴标准。开县府办发(2012)151号文件规定“当年新购置的插秧机……在中央和市级补贴基础上,再按购机总额的10%由县级给予直接补贴”。本次调整为“两行及以上的插秧机在市级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按购机金额的30%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加大了插秧机补贴的力度。
本次政策调整还调整了拖拉机、收割机补贴范围。开县府办发(2012)151号文件中“拖拉机、收割机为25马力以下”,本次调整为“拖拉机标定功率在25马力及以上,收割机标定功率在15马力及以上,补贴标准仍按原标准,即按购机金额的10%补贴”。
烘干机补贴标准也有所调整,开县府办发(2012)151号文件中将“对新购置大中型谷物干燥机械用于粮食烘干的生产大户、合作组织或企业,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每台(套)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直接补贴”调整为“单台装载容量5吨以上用于粮食烘干的烘干机按购机金额的10%补贴”。同时还增加了烘干机用油(气)补贴项目,补助方式实行按机按量限额补助,实行单台限额补助,一次烘干5—9吨的机型限额补助3000元,10吨及以上的机型限额补助5000元,用电按实际用电费的50%给予补助。
据介绍,本次政策调整对补贴资金的申报也作了说明。符合补贴对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每年11月底前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农村商业银行)、购机发票复印件、油、气、电发票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收割机还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等证件,并填写《开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核查,乡镇(街道)审查后上报县农委,由县农委、县财政局组织复核,对申报补贴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全县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申报对象补贴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