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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不能“东施效颦”

   2015-02-09 北京日报(北京)5880
核心提示: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年聚焦“三农”问题,聚焦农业现代化这一主题。文件认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年聚焦“三农”问题,聚焦农业现代化这一主题。文件认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由于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相对紧缺,粮食消费量大,农业供养人口能力不足等中国农业国情的突出特点,中国农业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之路。

 

  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效仿苏联行不通,效仿美国也行不通

 

  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效仿苏联集体农庄,大搞人民公社,用大一统的政治思维处理需要市场分散决策的经济问题,最后走入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困境。今天当年效法苏联的余悸尚在,一些人又在大力鼓吹美国的大规模经营。美国的家庭农场平均3500亩,我国每户不足十亩,美国3亿多人,我国比美国多10亿人,但是美国的耕地差不多比我国多10亿亩。上有两种类型的农业:人多地少型和人少地多型,我国显然是人多地少型的,在人口稠密的广大农村走美国式的大型农场规模化之路显然是不可行的。况且,土地规模化经营超过一定程度,效益就会下降。以1970年的日本和美国为例,美国农民1人1台拖拉机,日本45人一台,美国劳均生产粮食是日本的10倍,而单位土地产量仅为日本的1/10。

 

  美国农业追求的逻辑目标是单位劳动力产出化,中国农业追求的逻辑目标是单位土地产出化。美国拼的是土地优势,中国和日本一样,没有土地优势,只有劳动力优势。中国农业必须考虑到现实国情,中国的工业化还处于中级阶段,吸纳就业的能力还很有限,因此,转移农民需要把握速度。土地过度规模化经营,100个人的地给1个人种,其余99个人到哪里去,去干什么?这是一个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中国农业现代化,不能违背经济规律,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不能违背中国现实

 

  因此,我国不能盲目效法美国,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不能违背经济规律,更不能违背中国的现实。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一是适应现代农业的规模要求,在产业布局、产业链条、组织、服务和适合工厂化生产的种养业五个方面着力推进规模化。土地规模化必须严把适度关,农业部专家钱克明估算适度规模南方以30亩—60亩为宜,北方以60亩—120亩为宜。二是建立农地经营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农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不熟悉情况,不掌握技术,很容易失败。我国现在谁都可以去搞农业经营,很多企业到农村圈地因不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不仅导致损失惨重,也浪费了珍贵的土地资源。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三是把经营方式选择权还给农民。中国所有改革都是农民的创造,革命年代,中国革命是农民的革命,中国农民是革命的农民;改革年代,中国改革是农民的改革,中国农民是改革的农民。没有谁比农民更了解自己,没有谁比农民更清楚自己该走什么路,也没有谁比农民更对自己负责。农业的经营方式只能靠农民自己选择,是出租,是入股,是合作还是转包,由农民自己决定。

 

  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应分三个层面

 

  诚然,土地需要流转,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应分三个层面:个层面,需要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我们称之为“行政流”。即把一户不足十亩的承包地分为七八块,合成一块。这是一家一户办不了、也办不好的事情,必须依靠集体组织统一行动,当年靠行政力量细分,今天还应靠行政力量整合,在此基础上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第二个层面,需要市场推动的,我们称之为“市场流”。在完成“一块田”行政整合、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背景下,是合作、是入股、还是出租,由农民按市场规律自由选择。政府只应做好服务,不可强行干预。第三个层面,需要法律推动的,我们称之为“法律流”。如抵押、担保、买卖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必须在修改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依法流转。当前各地政府应充分理解中央土地流转的初衷,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首先应做的是抓好“行政流”,做实“一块田”,不应只紧盯着“大规模”的企业规模化,而不屑于“小规模”的家庭规模化,过分热情地插手“市场流”和“法律流”,使该做的没做好,不该做的做过了头。

 

  以人少地多的美国模式移植想象,解决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问题,带来的只能是亦如效法苏联的折腾后果。因此,中国农业应该,也必须跳出“东施效颦”的怪圈,因国制宜,用“历史的耐心”走好自己脚下已经生成的道路。
(作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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