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管理难,监管存在盲区。变型拖拉机的牌照核发、驾驶人员的技能培训由农机部门负责,道路稽查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当前农机部门执法能力相对薄弱,源头监管形同虚设,交警部门与农机部门缺乏必要的衔接沟通,导致交警部门对变型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扣分、罚款等措施难以落到实处,造成农机部门无法上路管,交警部门不能源头管的尴尬局面,形成监管方面盲区,埋下交通事故隐患。
盲目改装车辆,超载超速严重。变型拖拉机多被用来从事土石、货物等运输,车主为追求利益化,往往通过私自改装等方式加大承重能力和速度,致使原有的制动系统和装置不能适应高速、超载行驶的要求。更有甚者,直接购买已经报废的车辆,经改装后直接上路运营,造成极大的隐患。该院办理的21件变型拖拉机交通肇事案件中,有7起案件中的肇事车辆均经过改装。
准驾考试不严格,驾驶资格易取得。变型拖拉机驾驶人员只需要“G证”便可上路驾驶,驾驶资格考取方式简单,技能培训、教育等考核不规范、不严格,驾驶技能难以保证。
肇事路段路况差,引发事故危害大。变型拖拉机受性能限制,多在城郊、乡镇、施工场地等从事营运。这些地区路段弯多路窄、设施差、养护维修不到位,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加之这些地区为群众集中居住区域,一些行人、电瓶车甚至牲畜横过马路、占道行驶等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概率非常高。该院办理的21起案件中,发生在路宽3.5米以下乡村级公路上的有12件,造成死亡后果的有19件。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理顺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权限。改变现有的变型拖拉机管理模式,强化源头监管,提升农机部门执法能力,注重协作配合,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驾驶员培训、技术检验等资料、数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扣分、罚款等情况及时通报农机部门,彻底杜绝“两头难管、两头不管”现象。二是开展集中整治,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源头稽查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农机、交警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集中整治,重点加大对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审查,及时整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严格培训驾驶技术不合格人员,杜绝带“病”人员和车辆上路。三是强化法规宣传,提高意识。加大道路交通法规教育力度,由农机部门在驾驶资格考试中统一组织培训。有关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和道路法规教育,增强群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