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下发。近日,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其中的新亮点进行了解析。
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
《意见》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
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
另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各省应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企业等。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何变化?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
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
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
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是主要补贴农民购买有困难的、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
三是便于监管,补贴种类范围尽量限制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补贴产品资质有什么变化?
从2015年开始,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
但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二是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同时,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补贴。
今年还将继续选择个别有积极性、有相对成熟思路和较强组织能力的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补贴额,具体补多少,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
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并考虑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何加强农机补贴实施监管?
《意见》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弥补仅靠自身管理力量存在的一些不足,将监管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上。
一是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二是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三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同时,要及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2015深松整地补助如何安排?
为加快推进深松整地作业,今年允许纳入《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本省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农机报废更新试点有何调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开展两年多来,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2017年将继续开展试点,并且对农机报废更新试点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试点数量从11个调整扩大到17个。
主要包括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等。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