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计字〔2015〕4号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6日
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明晰权责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市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度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在我省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省农机局、财政厅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试点县(市、区)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县(市、区)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重点与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5小类78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
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与深松机械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敞开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