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4小类81个品目(附件1)。各县(市、区)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水稻插秧机、油菜直播机、粮食烘干机和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等重点支持品种实行敞开补贴。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结合优势产业确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我省拟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农业用北斗终端产品须为通过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评审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余下的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我省负责制定。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我省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进一步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农村计生家庭。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5万元的限购1台;承包耕地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各地应科学把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各地应审慎确定农业企业补贴资格,农业企业所购机具必须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且必须为自用,防止补贴资金非农化。未经农机部门核实,不得对其进行补贴。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