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与2014年保持一致,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流程办理(附件2)。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购机者应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尽快购机,如逾期未购机,视同放弃购机,农业(农机)部门将收回补贴指标。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实施进度较快的县(市、区)可增加提交资料和结算的次数,具体时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重点考虑所补贴的机具应有利于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阳光操作,规范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必须在补贴系统中上传铭牌标识图片和人机合影,铭牌标识图片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人机合影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上述机具除手扶拖拉机外,均须逐台入户核实,并填写《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附件3);其他机具可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资料时一并核实。市(州)和县级农业(农机)、财政及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的核机程序和要求。
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要求,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网络化管理。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