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计发〔201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粮棉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5日
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注重绩效、统筹兼顾、参考购买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业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县市和血防县市倾斜。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成,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我省垦区农场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厅、省农垦局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实行属地管理,由农场所在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我省自2015年起纳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报废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