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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坐拖拉机撞摩托致对方死亡 每人要赔5000元

   2015-03-09 长江日报6420
核心提示: 10位乡邻驾车外出揽活途中与一摩托撞车,导致对方死亡。除司机负主责外,其他坐车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昨日,从新洲区司法局获悉,经一周调解,肇事者交出29.5万元赔偿款。
   长江日报讯(记者冯劲松通讯员李海斌)10位乡邻驾车外出揽活途中与一摩托撞车,导致对方死亡。除司机负主责外,其他坐车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昨日,从新洲区司法局获悉,经一周调解,肇事者交出29.5万元赔偿款。

 

  去年8月3日凌晨,新洲区汪集街村民易先生驾摩托车行至新施公路陶刘路段,撞上同向行驶的手扶拖拉机,拖拉机上装载的钢管造成易先生胸腔脏器严重破裂,当场死亡。

 

  拖拉机司机程某与坐车的9名同乡吓得不知所措,逃离现场。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此案,将程某刑事拘留。经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认定,程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易某承担次要责任。

 

  据程某交代,他们一行10人都是同村乡邻,合伙从事农房水泥预制板安装。事故当天,本是外出揽活,不料在路上出事。

 

  易某亲属就交通事故致死亡赔偿纠纷一案,将程某等10人告上新洲法院,要求追究程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各项费用,其余9名乘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9名乘车人一致辩称只是坐车,并非“合伙人”,在事故中不应该承担责任,坚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这9人法律知识淡薄,法院传不到,调解也不理睬,案件审理受阻,陷入僵局。

 

  法院委托新洲区司法局汪集司法所调解涉案9名“合伙人”分责赔偿纠纷。司法所负责人高代明依照搜集的证据及相关法规,一一登门说法。9名当事人既是乘车人也是合伙人,程某驾车载其他合伙人一起执行合伙事务,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视同经营行为。依《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调解历时一周,程某一次赔付25万元,9名乘车“合伙人”每人补偿5000元,共赔偿死者家属29.5万元,并签下调解协议,一起长达半年的涉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尘埃落定。

 
标签: 拖拉机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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