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6号)要求,2015年我省在适宜地区实施农机深松作业80万亩。为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行政推动、补助引导、完善机制、农民自愿、确保效果”的方针,为建立农机深松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应遵循完善机制、市场运作、定额补助、公开公正、严格监督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
二、主要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主要目标
2015年,在我省15个保护性耕作工程县以及适宜开展深松的地区,实施农机深松作业面积80万亩。
(二)进度安排
1、2015年3月,各地组织申报深松作业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确定作业方(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质检员、农户、地块、作业时间,并签订作业合同。
2、2015年3—5月,适宜春季作业的县,在做好相关准备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春耕生产合理安排深松。作业完成后由县农牧、财政部门审核验收,兑现补助资金。
3、2015年10—11月,开展秋季深松作业的县,作业完成后由县农牧、财政部门审核验收,兑现补助资金。
4、2015年11月15日前,各项目县将深松工作总结上报省农牧厅,同时抄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技术路线
(一)作业时间
1、春季深松作业:春播前进行作业。
2、秋季深松作业:夏秋收后进行深松作业。
(二)作业模式
1、单一深松整地模式。拖拉机带动单一功能间隔式或深松机具进行深松作业。一般多用于夏秋季收获后运用。
2、联合整地深松模式。拖拉机带动深松联合作业机具进行作业,多用于春季播前整地作业。
3、深松浅翻(灭茬)作业模式。拖拉机带动深松浅翻机进行作业,具有深松与灭草等优点,可替代传统深翻作业,多用于半农半牧区春季整地作业。
(三)作业质量标准及深松作业机具要求
1、作业质量标准:按照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910—2010《机械化深松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要求能够有效打破犁底层,作业深度(必须打破犁底层5—10厘米)不小于25厘米,作业后要做到深浅一致,上实下松,田面平整,没有漏松。
2、深松作业机具要求:单一功能深松机和深松联合作业机的深松铲应符合行业标准JB/T9788—1999规定。
四、项目区选择和项目县确定原则
(一)项目区
1、适宜深松的土壤,土层厚度小于40厘米或沙土地禁用。
2、2~3年内未深松(含从未深松)的农田,或土壤容重≥1.3g/cm3;
(二)项目县选定优先条件
1、农业部下达的15个保护性耕作工程县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县。
2、近年来农机深松工作成效显著的县。
3、农机部门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要求迫切的县。
4、当地政府支持、工作经费有保障的县。
五、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承担农机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深松质量检验员(以下简称质检员)。
(二)补助标准。农业区每亩补助21元,半农半牧区每亩补助18元,其中安排1元/亩的资金作为工作经费和质检员劳务补助,并予以公示。不足部分由各县财政自行解决。
(三)补助方式。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经质检员实地检测、履行签字公示手续,项目县农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下达。省农牧厅对各县所申报的深松面积进行审核后,下达作业任务。
(二)落实任务。项目县根据省上下达深松作业规模,向省、市(州)农牧部门上报实施方案,确定作业方、质检人员。
(三)签订作业合同。项目村村委会代表农户与作业方签订作业合同(村委会、农户、作业方各1份),明确作业地块及面积、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作业合同要在项目县农牧局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四)深松作业。作业合同公示无异议后,作业方按照作业合同要求提供深松作业服务。
(五)村级作业核实。深松作业完成后,质检员联合农户逐户逐地块检验深松作业质量,确认质量合格、面积准确,填写《农机深松作业单》(附表2),作业机手、质检员和农户三方签字。村委会汇总后,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以村为单位填报《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项目县农牧、财政部门。
(六)项目审核验收和抽查。由县农牧、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组,负责对上报的作业面积逐村进行检查。要做到项目区村村必到、承担深松作业的机手人人必查。检查结束后,将验收核实确认的结果通过部门公示栏、电视、政府或部门网站等方式在全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县农牧部门出具《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付结算单》(附表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助资金结算事宜。省、市、州农牧、财政部门对项目县进行抽查,面积不少于20%。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县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