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机计财〔2015〕37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
2014年9月24日,我局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湖州春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湖州丰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皖农机计财〔2014〕190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了湖州丰源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4LZ-3.2Z、4LZ-4.5Z型联合收割机补贴资格,暂停该公司所有产品补贴资格。
丰源公司对我局指出的问题均予承认,积极主动配合后续调查,深刻反省并进行整改,退回了违规机具已结算补贴资金。从整改情况看,丰源公司对自身存在问题的认识到位,整改工作扎实,产品整改结果基本符合农机推广鉴定一致性管理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理: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恢复丰源公司产品补贴资格,已被取消的4LZ-3.2Z、4LZ-4.5Z型联合收割机除外。
二、在恢复补贴以前(2015年2月28日及以前),丰源公司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三、我局责成丰源公司要以此为鉴,加强补贴机具经营管理,不得再出现类似问题,要自觉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严肃性,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四、为防止恢复补贴以前销售的产品在恢复补贴资格后冒领补贴,丰源公司应从严从紧约束其产品经销商,严禁将恢复补贴以前已销售的产品通过在2015年度开具发票等形式诱导、鼓动购机者申请办理补贴。
五、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丰源公司补贴机具经营行为的监管,如发现再次违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查,并立即报告我局,从严处理。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