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机科教〔2014〕258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已于2013年初下放至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但按照《决定》要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凡申请开办、变更“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所需《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向省局免费申领。
二、从2015年起,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由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制作、统一样式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准教证》由各市自行编号。原省局发放的准教证到期更换的,随各市重新编号。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地以市为单位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需求量。各地在发放时不得向农民机手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 继续上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各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见附件),由所在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局科教处。
五、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各市要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资格条件》、《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教学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手段,加快提高培训教学从业人员的理论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今后省局将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驾校间经验交流,加快提高我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水平,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培养更多的高技能的拖拉机手。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