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须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公布的具备农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中介组织办理报名手续,领取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印刷和颁发的《农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遵守中介组织的统一组织和调动。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三、跟踪跨区作业的技术服务车,经省农机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后,办理临时免费手续,在二○一五年五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九月一日到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牌证和装备齐全,技术状态良好,确保生产。
五、跨区作业车队调动期间,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保障行驶,自觉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影响其它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对非法上路拦截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对“车匪路霸”以及砸抢机车、敲诈驾驶人等严重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惩处。
六、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要加强对所属跨区作业队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负责落实作业地块、调配机具、结算作业费用,切实搞好后勤服务,及时解决纠纷问题,解除机手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