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农机局(办)、财政局: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6日
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明晰权责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市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度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在我省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县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省农机局、财政厅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试点县(市、区)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县(市、区)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重点与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5小类78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
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与深松机械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敞开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机具,农业生产个人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农业生产个人每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对象应在其户口或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获得补贴资格后,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和取消补贴资格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申请补贴对象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份由县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交补贴对象留存。
(二)自主购机。补贴对象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为购机者开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根据实际购机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一式三份,购机者、经销商签字确认,一份经销商留存,两份交购机者(一份购机者留存,一份申请兑付补贴资金时交农机部门)。经销商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机具编号,要严格按照《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生成的机具编号喷涂,体积较小的机具可只喷涂机具编号后四位。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购机者要及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
为解决购机者筹资难问题,各级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
(三)申请兑付。每月1-10日,购机者持购机发票及复印件、《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机者为农户的提供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印章,留存证、票、卡折复印件,其他留存原件。
(四)机具核实。县级农机部门收到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完成机具核实,对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置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与核实表》中信息一致,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要确保已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其他补贴机具核实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要主动加大核实力度,加快核实进度,对于核实过的补贴机具,核实人员要在《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农机部门存档备查。
(五)资金兑付。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民补贴一本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字样。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完成。
(六)补贴机具抽查。各市农机部门,要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电话随机抽查、实地抽查,经抽查发现与网上档案记录不符的,要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和生产企业纠正,必要时书面报省农机局暂时封闭问题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抽查情况要存档备查。
(七)信息报送。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市级农机部门每周至少向省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八)工作总结与考核。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要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应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补贴工作总结要同时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各市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考评和管理。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按有关规定报送。
省里将重点考核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结算进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对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服务等。
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规定及时开通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公开信息,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省农机局将各市县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市级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各级农机部门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确定及补贴资料核实等方面,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加快结算进度。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市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方案报送
各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2015-2017年补贴实施方案(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省农机局咨询与监督电话: 0531—83199612
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电话:0531—885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