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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机-行政通知

核心提示:新农机办发〔2015〕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

  

新农机办发〔2015〕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机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既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自治区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2015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和《2015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于2015年6月25日前在《新疆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及考核系统”报送农机化半年工作总结,2015年1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包括自评表、分项指标的评价依据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和大事记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4314509   4328990(传真)

电子邮箱:xjnjbgs@163.com

 

附件:1.2015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

     2.2015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标准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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