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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针对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委托监管模式初显端倪

核心提示: 青海省农牧机械监理站、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09年12月21日在西宁联合召开主题为“关于做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道路

    青海省农牧机械监理站、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09年12月21日在西宁联合召开主题为“关于做好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道路委托管理试点工作”的座谈会。座谈会上传达了《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98号);酝酿和讨论了《关于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委托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顺利启动委托监管程序作了实质性的铺垫。

    一是委托监管模式出台的背景与法律依据:近年来,青海省农牧厅和青海省公安厅相关部门针对青海省乡村道路交通监管薄弱,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行为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依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省政府提交了《青海省农牧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农机道路交通监管工作的方案。此报告得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委托监管模式也得到了肯定,随后以青政办[2009]198号文予以回复,委托监管模式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

    二是委托监管模式的主要内涵:根据青政办[2009]198号文件精神,实施委托监管模式中农机监理部门负有的职责是:“农机监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县乡道路内,维护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交通和交通秩序,依法纠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采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的交通事故。在委托工作中,农机监理部门要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的改进意见。”

    三是委托监管模式的实施步骤:为了积极稳妥的开展委托监管工作,经青海省农牧厅、公安厅认真研究确定,2010年全省先行在海北州、海南州、湟中县、互助县、平安县开展委托监管试点工作,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省推广。以上受委托地区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路执法业务规范培训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之中。为了使委托试点工作开展顺利,会议要求各试点单位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汇报工作,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并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青海省农牧厅、公安厅共同抽调人员,联合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由省公安厅陆元庆副厅长任组长,省农牧厅丁宝洪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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