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阿拉尔农场阿拉尔加工二厂符合《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现予以公示(第三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 龙 电话:0991-2890614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吴志勇 电话:0991-3191723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