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下午1时许,陈某雇佣郑某、杨某等人,在来安县施官镇其承包的田地上播种。郑某无证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拖拉机负责播种,杨某站在播种机后面踏板上,观察播种机中的种子和肥料是否用完。郑某在田间转移车辆时,因两块田地之间有条陡坡,他在开拖拉机爬坡时,拖拉机车头突然翘起。郑某急忙刹车,致站在播种机踏板上的杨某受伤,当日,杨某经来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郑某赔偿、补偿了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其家属的谅解。
郑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郑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法院最终依法对其从轻判决。(杜海婷王红胡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