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补贴的政策效益,推进上海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近年补贴政策实施经验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3日 上海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总体目标,以推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推进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机械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为主要任务,切实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点突出补贴政策实施的“性、自主性、简便性、普惠性、规范性”,加快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补贴政策实施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一是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重点突破粮食种植机械化水平,加快推进粮食烘干能力建设,继续扩大自走式植保技术示范推广;二是全力推进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水平和质量,结合各地区茬口布局和耕作习惯,加快配置和更新7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还田机具;三是积极推进蔬菜生产机械化,重点在绿叶菜耕整地、播种和水肥一体化方面先行突破;四是稳步推进标准化畜禽、水产养殖场的机械配置。 三、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 安排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县9个区县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等为2015-2017年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购机补贴的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市农科院为市级财政资金购机补贴的项目实施单位。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将综合考虑各项目实施单位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并下达各单位的补贴资金规模数。 四、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秸秆机械化还田和蔬菜生产的主要任务,兼顾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以及设施农业等,中央、市级财政资金选取12个大类33个小类89个品目进行补贴(附件1)。 (二)敞开补贴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提高,突出补贴政策的普惠性,选择粮食烘干机、铧式犁、圆盘犁、秸秆粉碎还田机4个品目开展敞开补贴,满足全市范围所有的申请需求。 (三)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产品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四)补贴标准 中央、市级财政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标准执行,市财政补贴累加后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市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具体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2015-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补贴额发生调整的,市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补贴对象确定和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是在上海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本市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持证操作的农机,凭有效操作证件进行申请;粮食烘干机、保鲜冷藏库等需占地安装的设备,凭用地指标申请购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服务组织、报废更新老旧机具(凭报废更新证明)的实行优先补贴。同等条件下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超过计划数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对所确定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补贴操作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县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的要求操作。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四点要求: (一)申请补贴时,提倡补贴申请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1.承诺自主购机、自担风险,即承诺通过多方比较,自主选择购买信誉好、质量可靠的产品,如发生质量纠纷,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据《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权;2.承诺购买机具行为真实有效,补贴机具是用于农业生产作业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不擅自转卖,如有违法违规事项则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书》具体样式由各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二)补贴对象名单公示应当按照《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表》(附件3)的格式要求,将审核通过和未通过的申请者名单一并公开,并注明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示地点为乡镇和所涉村的公告栏,公示过程应当拍照留档。 (三)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财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四)个人在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超额申请的,须向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报批,并向市农机管理部门报备。国有农场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补贴资金。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政策实施的相关事宜,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注重沟通配合、强化工作责任、健全责任追究,严格按规定实施和监管补贴政策,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 (二)科学引导,合理调控。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加快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机械化水平,推动本市农机化水平发展。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农业产业规模、产业结构布局以及农机装备结构,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装备配置规划,要切实摸清底数,强化科学配置,对于超过配置标准的农机品种,原则上不再新增,以报废更新、减排增效为主。要加强与种植业、蔬菜、畜牧、水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农机农艺融合的合作机制,加快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加强农机农艺技术培训,着力突破农业生产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农机应用水平和机械化水平。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和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补贴执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尊重补贴对象的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的权利。要按规定做好对补贴机具的实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网络化管理,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统一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信息监管。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继续加强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区县农机管理部门每年度要组织乡镇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和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各级政务网站、宣传手册、农民一点通平台、村公告栏及报刊、电台等媒体平台,将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务求宣传实效;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专栏栏目设置,主动、及时、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收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要履行主动监管职责,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查实必究。对违规经销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要列入补贴黑名单,该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特别是“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产销企业,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市有关单位应将调查情况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农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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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核心提示: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补贴的政策效益,推进上海市农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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