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催生涉农融资租赁巨大需求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将借款购物融合在一起,以商品形态和货币形态相结合提供信用,兼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两重性,可以达到既融资又融物的双重目的,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土地流转政策逐步出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入新阶段,农村土地使用权将大规模进入流转市场并实现集中规模经营,从而推动规模化农业生产所需的大型播种、生产、收割等机械设备需求上升。但这些农机设备费用较高,一次性购买不仅增加资金的使用成本,且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流动性。这样借助融资租赁杠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型农业机械的能力就成为必要的选择,融资租赁无疑将为农业现代化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有潜力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随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落实,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将在农业种植地区得到推广。
融资租赁对推进现代农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有利于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近年来,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推动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兴未艾,截至2014年11月末,已有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26.7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万多家。从实际看,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但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普遍资金实力有限,购买水平较低,购买大型农机具尚有一定困难,而通过融资租赁就可以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阶段经济许可的条件下只要分期偿还租金,就能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这样有利于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加大其现金流。
(二)有利于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门槛和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症结就在于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而融资租赁不需要看重承租者的财务实力,只需看重大型农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是否足够支付租金。由于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回租赁物后的维修、翻新、处置租赁物的能力,所以融资租赁往往不需要承租人安排信用担保,手续快捷便利。对于创业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融资租赁就成为使其筹资和取得大型农业机械使用权的最现实的渠道。同时,由于融资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具有投资乘数效应,即承租者在投资初始阶段只需要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使用租赁农机设备,从而降低了融资门槛,缩短了投资周期,有效节省了投资。
(三)有利于降低社会整体信用风险。由于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基础,其融资具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保障了相关信用交易建立在真实经济活动的基础上,是一种优化的“产融结合”模式。首先,由于在租赁期限内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租赁的承租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赁的标的物是各种农业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有“厂商回购”和“个人信用担保”两个法宝来控制风险。前者保证设备制造厂商在承租者发生租金拖欠需要终止租赁时,以未付租金的价格回购设备;后者则要求承租人承担确保租金偿还的责任。因此,对银行而言,为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显然要比直接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风险小。其次,租赁机构实际上成为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一个风险隔离层,对于租赁机构来说某一租赁项目发生的风险并不必然向银行传递和扩散。再次,租赁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塑造新型的银企关系,缓和资金供需矛盾,有效释放银企双方活力,凝聚经济发展的合力。
(四)有利于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目前,传统的涉农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日益增长对多层次、普惠型金融服务的需求,利用融资租赁可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大型农机具的“贷款难、贷款贵”的难题,形成风险可控、具有普适性推广价值的农机金融扶持模式。所以,政策持续关注农业融资租赁,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是关注融资租赁政策的延续。近年来,农机租赁受到了从国务院到银监会、农业部的支持。去年,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将支持农业机械设备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涉农业务重点发展领域,积极创新涉农租赁新产品。随之,农业部又出台了《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鼓励推动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服务。
发展我国农业融资租赁的建议
(一)宣传普及融资租赁知识。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租赁融资的知之甚少,既影响融资租赁业务推广,又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状况难以改变。亟待政府金融办、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加大与乡镇基层政府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融资租赁的优势,普及融资租赁知识,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思想观念,奠定推广涉农融资租赁的社会基础。
(二)强化融资租赁政策扶持。由于农业生产面临市场竞争、供求关系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带来的风险,且生产周期长、资金需要量大、见效慢,农业设施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还要面临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涉农金融租赁公司面临风险控制和收益双重压力,所以需要给予涉农融资租赁必要的财政补贴,建立涉农租赁基金,允许大型涉农金融租赁公司申请政府支持基金,出台相关政策降低涉农租赁行业准入门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涉农融资租赁公司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及允许对租赁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鼓励涉农融资租赁事业加快发展。
(三)加大金融支持融资租赁力度。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向好的关键时期,“三农”将成为经济复苏和下一轮经济增长的主战场的发展趋势,金融业要紧紧脉准融资租赁在农业机械化、农田水利等领域发展的机遇,加大对涉农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灵活的信贷政策,增加信贷投放力度,提供带有政策性的优惠贷款。同时,涉农融资租赁公司应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其发行租赁基金或债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为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等提供租赁服务,盘活农村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四)创新融资租赁产品。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生产季节性、现金流等实际,为其量身定做服务模式,制定灵活的租金支付条款,适应农产品(000061,股吧)季节性和供需关系变化引发的价格波动,采取诸如递增或递减支付、提前还租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身现金流合理确定租金的付款额度和方式,租期可长可短,租金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支付。支付的时间可以提前或变换不同的间隔期,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快获得大型农业机械使用权。
(五)防范融资租赁风险。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影响较大,潜在风险较高。面对涉农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可能遭遇农机具的财产风险、作业的风险、机具的损坏风险、丢失的风险以及自然灾害等风险,尽快落实银监会与农业部去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引导银行、保险与农机租赁机构合作,未雨绸缪防范风险,提高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保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