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函[2015]37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农机管理总站(南政农机函[2015]9号)来函报告,政和县农业局、财政局、农机总站对该县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实地抽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一农户在政和县川田农机有限公司购买的3台树木修剪机(福建原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3台割灌机(福州良正机械有限公司生产)、2台微耕机(重庆美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均未见机,农户和经销商均无法说明购买农机的去向,涉嫌违规。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要求,为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政和县川田农机有限公司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政和县农机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说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述。
2.涉及的3家企业要协助政和县农机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机具销售信息和机具动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请政和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该农户购买行为的真实性再次进行核实,如确属虚假购买套取补贴的,我处将取消该农户2015-2017年补贴资格。
4.根据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发现疑问或问题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可先行暂停对该产品申请补贴环节的审核,并报告省市农机部门;涉及套取资金的,要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我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情况,对有关单位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目前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高度重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事中、事后核查,严惩违规,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环境。各补贴产品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要引以为戒,不要心存侥幸,切实做到守法依规、诚信经营。各生产企业要审慎选择经销企业,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