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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补贴政策调整 优先补贴种粮大户

   2015-05-25 每经网6260
核心提示:5月22日,财政部和农业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启动对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两部委将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份,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自2004年以来,力度的农业补贴制度调整终于落地。

 

  5月22日,财政部和农业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启动对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项农业补贴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工作,两部委将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份,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事实上,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相关规则约束下,现有农业补贴提升空间已趋有限,迅速变化的农业经济形势与不断上涨的农业生产成本,都在倒逼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尽快进行。

 

  新形势倒逼改革出台

 

  在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三农”问题不断呈现的新形势下,迅速上升的农业生产成本正在加速农业补贴制度的改革进程。

 

  自2003年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产品四项补贴和支持价格的政策体系,而在当时的农业生产环境下,这一体系不仅保护了农民利益,并且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在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资性收入的不断增加与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快速上涨,在廉价进口农产品的冲击下,这一体系逐步“失效”,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对农民种植积极性的调动作用减弱,并且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

 

  同时,我国作为贸易组织成员,在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下,继续增加现有补贴种类的总量,将使我国对农业的支持空间进一步缩小,不利于充分利用规则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种粮农民收入水平。

 

  新形势下,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降低、“黄箱政策”提升空间受限的农业补贴制度,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指导意见》时表示,这笔资金将重点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即“谁多种粮食,就优先补贴谁”。同时,还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即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重点扶持粮食生产者

 

  事实上,调整补贴政策的背后,有着向“规模经营”要效益的逻辑。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效益低,其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保障能力,建设粮食、农业生态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将从2015年起将各地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补贴种粮大户试点的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可以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适当补助;采取现金直补,要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现象出现。

 

  农业补贴制度的调整,并不意味着补贴力度的削弱。

 

  在今年“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曾表示,我国将尽可能用好“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特别是加大对农业资源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动农业科技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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