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管字〔201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审查和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审查工作,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参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吉林省鉴定受理和信息变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附件1)、申请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信息与定型文件不一致有关审查规定(附件2),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为规范产品结构参数的变化情况,参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吉林省鉴定受理和信息变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制定了产品结构及参数等信息变更限制范围。请各企业在规定限制范围内自主控制参数变化,除需要追加检测进行确认的结构或参数外,不用再申报备案。产品结构或参数变化超出限制范围,则应作为新机型申请推广鉴定(附件3至附件15)。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和证书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吉农机鉴〔2014〕25号)同期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吉林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
2.申请吉林省推广鉴定产品信息与定型文件不一致有关审查规定
3.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4.联合收割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5.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6.水稻插秧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7.微耕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8.旋耕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9.手扶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10.秸秆粉碎还田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11.免耕播种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12.播种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13.深松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14.青饲料收获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15.打(压)捆机产品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等有关审查规定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