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机管〔2015〕37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农委、农业局):
近期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微灌首部和灌溉首部存在补贴额标准相对较高的问题。为慎重起见,我局前段时间已暂时封闭系统,暂停办理相关机具补贴申请受理业务,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为不影响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经研究,决定对微灌首部和灌溉首部补贴额标准作出以下调整(详见附件):
一、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一)“流量50—80m³/h微灌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1600元/台调整为1000元/台。
(二)“流量80—130m³/h微灌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3000元/台调整为2000元/台。
(三)“流量130—180m³/h微灌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3500元/台调整为2500元/台。
(四)“流量180—320m³/h微灌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4000元/台调整为3000元/台。
(五)“流量320m³/h及以上微灌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4500元/台调整为3500元/台。
二、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设备等)
(一)“流量50—80m³/h灌溉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1600元/台调整为1000元/台。
(二)“流量80—130m³/h灌溉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3000元/台调整为2000元/台。
(三)“流量130—180m³/h灌溉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3500元/台调整为2500元/台。
(四)“流量180m³/h及以上灌溉首部”分档:中央资金补贴额由4000元/台调整为3000元/台。
7月31日以前,已取得上述机具补贴指标确认书(含系统封闭造成超时限自动作废的指标确认书)的,按原补贴额标准予以补贴;从8月1日起申请补贴的,按调整后的补贴额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