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农机科〔2015〕40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文件要求,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推广鉴定产品的公布及发证由原承担单位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调整为自治区农机鉴定站
自2015年7月15日起,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并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同时我局停止推广鉴定产品的公布及发证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第5年
自2015年7月15日起,新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82号》,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延长至第5年的12月31日 。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由原发证机构办理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撤销由原发证机构办理
原由自治区农机局审核发放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生撤销情形的,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办理;由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审核发放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生撤销情形的,由自治区农机鉴定站负责办理。
本通知未列出的《办法》相关规定,仍按《办法》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