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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水稻插秧机省级补贴额二次调整的补充通知

核心提示: 闽农机管[2015]82号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总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7月23

 闽农机管[2015]82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总站),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鉴于7月23日前,部分购机者已购买水稻插秧机,但未及时录入补贴系统,或已录入补贴系统,但由于在录入过程中出现错误需要重新更正,造成《供货与核实表》实际打印时间在23日之后等特殊情况。为保障购机者合法权益,确保水稻插秧机省级补贴额二次调整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基层农机部门的反映,经处务会议研究,现做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上述特殊情况的,购机者和经销商应向县级农机部门提供保证书、相关购机证明材料和承诺函,对购机日期和销售日期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经销商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完整录入到补贴管理 系统,由经销商附情况说明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

  二、县级农机部门负责抽查核实并对外公示,汇总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姓名、确认书编号(详见附表),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

  三、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于本月底前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我处。

  四、我处将根据设区市汇总上报情况,出具说明材料提供负责软件系统开发的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由其统一在后台调整补贴额。

  五、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扰乱补贴产品市场、鼓动不明真相的购机者滋事闹事、不履行对购机者承诺的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要及时告诫、约谈,严重的可先行暂停其补贴资格并上报我处。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补贴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

  

       附表:   部分水稻插秧机购机者申请二次调整前补贴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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