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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融资

   2015-08-24 观点地产网 4220
核心提示:  8月24日早,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8月24日早,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指导意见称,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把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意见指出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意见还指出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此外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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