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出现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粮仓、加装自动卸粮机构等行为,造成隐患。联合收割机改装后,载荷增加,重心偏移,易导致整机侧翻和粮仓脱落;电路、燃油系统改造可能引发火灾自燃等问题。为加强联合收割机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监理机构要通过明白纸、宣传单、短信、集中宣讲等多种方式,对乡镇、村组、农机合作社负责人及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用机大户等开展操作规程、依法用机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让农民了解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危害。结合事故以案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强化农机手的意识,让农民群众清醒认识到非法改装农业机械的危险性,汲取事故教训,引导农民依法使用机械。
二、严格登记检验
在受理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查验整机,对非法改装的,不得办理登记。要强化检验,严格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 1830-2009),禁止有妨碍操作、影响的改装,禁止防护装置不全、油电管路结合不严密的收割机通过检验。
三、注重源头治理
要主动向生产企业反馈意见,督促生产企业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角度,加强对经销商和配套厂商服务行为的监管,向购机农民宣传改装可能造成的危害,从源头上杜绝改装行为。发现经销商参与或协助改装粮仓的,要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按照职责权限进行查处。对农机维修网点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严格纠正违法行为。
四、开展隐患排查
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检验、检查中发现改装的收割机,要及时告知并督促整改,保障收割机使用。对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对发现的跨区作业收割机改装等隐患,应及时进行告知,并向其登记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实行联管联治,防止事故发生。
五、强化政策引导
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引导农民群众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联合收割机。鼓励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加快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逐步淘汰落后老旧机型,不得向改装车辆发放跨区作业证。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