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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防[2015]409号

   2015-10-11 10320
核心提示:上海市环保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检验检疫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

上海市环保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检验检疫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第三阶段和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手持式)第二阶段排放要求的通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文件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切实推进落实《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更好地贯彻相关标准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凡在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进口产品)必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20891—2014)柴油发动机国三阶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6133-2010)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手持式)国二阶段的排放要求。同时停止销售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械。
二、本市准予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进口产品)所用的《国三标准》柴油发动机型和《国二标准》手持式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型以环保部公告为准。
三、各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铭牌或醒目位置标注达到的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放型式核准号。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机者告知通知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机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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