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做好捡拾压捆机品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1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凡入选我区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捡拾压捆机品目内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
二、自查内容
根据2015年1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5-2017年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一览表》(农办机〔2015〕5号)和我局于3月10日《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规定,捡拾压捆机品目归档参数为“捡拾宽度”。依据GB/T 25423-2010《方草捆打捆机》3.17条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T 043-2012《打(压)捆机》等相关规定,“捡拾宽度”对应农机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的检测项目为“捡拾器宽度”,且以捡拾器理论幅宽作为捡拾器宽度更为合理。捡拾器理论幅宽是指捡拾器两侧挡板平行部分间的距离;若捡拾器两侧没有平行挡板,则捡拾器理论幅宽应为两侧护板外沿之间的距离。
对此,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要对照本企业产品获得省部级鉴定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和农机检验报告内容,与实际销售补贴机具实物,进行逐项对照测量检查,核实本企业补贴产品与农机购置补贴归类归档是否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为防止出现企业对“捡拾宽度”理解不一致而提供不实归档信息等问题,生产企业要从即日起对此品目补贴产品开展自查,自查过程中有疑惑的,要通过征询农机鉴定部门的意见,由鉴定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对经核实归档结果有误的捡拾压捆机产品,我区将按规定及时调整归档档次、调低补贴额。但企业产品已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归档结果有误的捡拾压捆机产品,主动向我区购机补贴办公室报告,并负责按期退还相关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处理的,我区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以及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后报告农业部,因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必要时可由企业和用户协商退机。
凡有问题的产品生产企业务必于10月底前将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情况报告邮寄至自治区购机补贴办公室,并附产品实物照片(正面、侧面、后面)、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和农机检验报告复印件。
联系方式:内蒙古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自治区购机补贴工作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金岁小区综合楼,邮编:010010;
联系人:王佐、于波;
联系电话:0471—4300269、4303826。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5年10月12日